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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安装?

问题描述:我们家。才装完大约20多天。但事后我发现。家装的水电没接。接地线,线也是全部串联起的。没有单独牵线。我想各位网友帮我出出注意。我想找他。但不知道在入手。我主要是想和他写个协议。应为没接地线,以后电器被雷击坏了。或线路短路。除人为损坏意外。。我们谁来负责。着电工好像。没有任何资格证或操作证。。请各位网友帮我出出注意。希望不要吝啬的敲击键盘。。我是去找过他的他。。还想打我。。。应为还有500元钱没结账给他。。想想都老火。。装个房子。。怎么累。。(著名:电工是我妈妈找来的我不知道事后才知道的)谢谢大家的 宝贵意见 !!!!小马敬上
问题补充:小马。谢谢各位网友提出宝贵有力的意见。。但我想补充一点自己的想发。。现在我去找他他是不会理我的。上去找他。他都要打我了!我想走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这事。我真咽不下这口气啊。。。再找他也没用。。有这方面的法律吗??我也想。做到一个公民应享受的到的权利。。所以。我想走法律途径解决!!!
。。。小马。非常感谢。大家给小马的意见。小马即使有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
只有用最真实的几个字来。。表示下。。谢谢。。谢谢。。谢谢。!!!

张小平
发起了问题 • 5 个回答 2445次 浏览 • 2019/09/08 06:55
最佳答案
杨陈波

杨陈波

 

石家庄

类型:

家装设计师

答:做水电如果自己不懂,有图便宜,结局往往令你很头疼。你的情况我们都很理解同情,如果装修都已经结束了,
能更改的可能不还是很大,破坏会造成得不偿失,你会更窝火的,
如你说,在布线的时候没有接地线,也就是在开槽布线时没有在接地线方面有此概念,所以在不线是更没有按照水电规范来布线了,后果是很严重的,你也不能在第二次装修吧,
即便你不饶他,你也是没办法了,
损失他也赔补起你,
如果是在雷区的地方,接地就更显得重要了,
他最终和你协议了,以后的赔偿问题,恐怕也是不便落实,
如果是在中原地区,电器被雷电击倒是很少,
可以在雷雨天把需要接地装置的电器拔掉电源,客防止事故发生,
现在很多朋友都认水电在家庭的重要性,在大中城市装修都是专业水电公司,来负责施工的,

• 2019/09/11 13:52

其他答案
王东斌

王东斌

 

沈阳

类型:

家装设计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2002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 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 修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为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 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 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 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中第16条. 电气安装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 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 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16.2.3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16.2.5 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 施工要点
16.3.1 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 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 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 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
16.3.12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 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 2019/09/13 08:07

郭清

郭清

 

大同

类型:

家装设计师

答:要走法律途径需要准备充分合法依据。关于电气工程质量可以请当地建设质监站的安装管理专业人员鉴定是否符合现行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原来是否有合同或者协议。
对方是否具备从事建筑电气施工资格,你是否事先清楚。
最好找个律师沟通一下怎么样才能保证你的合法权利。
处理参考结果:
第一、最好的结果是能够调解,让他负责按照规范进行整改和相关的装修开槽布线修补,工程费用合理计算。
第二、如果无法调解,让他赔偿损失(估计执行比较困难),你自己找专业电工重新整改。

• 2019/09/12 22:19

刘乐

刘乐

 

郑州

类型:

家装设计师

答:我建议你别找他了,钱你也不用给他,你用那500再找个人过来重新整理下就好,其实也简单,下个地线,在吧串线改改就行

参考资料:如果您的回答是从其他地方引用,请表明出处

• 2019/09/12 17:36

朱辉

朱辉

 

杭州

类型:

家装设计师

答:去找工商部门给协调一下,我看有希望解决。

• 2019/09/1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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