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但在装修过程中,一名装修工人不知因何原因在该房屋的客厅内上吊自杀。张先生认为,此事对房屋造成了无形的损失,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其装修费和购房钱,自己另购住房,并将此住房交给装修公司,任其处置。装修公司认为这种情况并未在合同中写明,而且也并未对装修造成任何影响,故,予以拒绝。
问:依据我国法律,此事该如何处置
上海
类型:工装设计师
答:东方网6月14日报道:因油漆工在装修房里上吊自杀而引发的一场赔偿案,昨天上午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开庭。合议庭审理后当庭判决:原告李某即装修房的主人,获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他要求“百姓装潢”赔偿购房款及装修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昨天的庭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其一,油漆工在装修房内自杀,是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其二,此事是否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其三,发生此事,被告“百姓装潢”公司是否有过错?
李某坚称,此事发生后,对他来说这套新房已没有使用价值,他不可能在该房成婚、生活。李某甚至向法官建议,能否当庭作个调查,问问旁听的数百人若置身这一处境,是否也会有同样想法。同时他表示,只要被告赔偿购房款、装潢费,这套房子可以归对方所有。“百姓装潢”则辩称,房子的价值只与所在地段、房型结构、大小等有关,与里面是否死过人无关。该公司认为该房价值并未受损,不同意李某的“换房”要求。
庭上,李某还诉称,此事发生后,自己“恶梦缠身、精神恍惚”,并递交了一些相关的证人证言。“百姓装潢”虽对他的说法及证词有异议,但也表示同情、理解他的处境。但在过错责任问题上,“百姓装潢”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理由是,油漆工自杀不是职务行为。而李某则一口咬定此事发生在装修合同履行期间,“百姓装潢”理应对其员工负管理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巨大,调解不成,合议庭休庭15分钟进行评议,随即重新开庭,口头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此案中,房屋内发生人员伤亡事件与房屋价值没有直接联系。李某没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房产已受损害,因此对其要求赔偿购房款、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合议庭认为于法有据,但具体数额需与实际损害后果、被告过错责任相适应,因此只支持5000元。此外,“百姓装潢”表示愿意另外补偿原告2万元,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可。
宣判后,原告方表示要上诉,而“百姓装潢”的代理人则表示:“判决是公正的。”
嗯,希望对你有帮助!!
• 2019/09/23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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